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6707号
原告: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陈岗社区15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7702XB。
法定代表人:朱俊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源,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琰,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4038XK。
法定代表人:李武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