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30民初15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
被告:***,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4038XK。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