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与开封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814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003650。
法定代表人:吕志伟,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赵大地,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9245675D。
法定代表人:武周涛,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中段龙成锦绣花园C-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王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诉被告开封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路达高速公路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杨想军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