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530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48法律服务法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河南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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