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530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48法律服务法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河南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穆 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