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9898号
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2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计1134元,由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