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民初2189号
原告: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202135734
法定代表人:方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住高台县。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掖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十字路口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0845D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57283T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住张掖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某、张掖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当庭申请追加王梓唯为本案被告,另查明,王梓唯因涉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结束。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梓唯现因涉刑事案件,无法向其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应收原告案件受理费1496元,退还其149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玮  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建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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