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961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祥。
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57283T。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8197Q。
负责人:胡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五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0.5元。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