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穆某与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02民初5340号
原告:穆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
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