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8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杰,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执行(2020)滨仲裁字第5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20)滨仲裁字第52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东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