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沪01刑终7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沪0115刑初9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9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审 判 员
邬小骋
审 判 员
郑焯琼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