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终9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港疏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第三人: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港疏浚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湛江市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湛江市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湛江市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海龙
审 判 员 高明生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啸涛
书 记 员 马啸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