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疏浚有限公司

江苏**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港疏浚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72民初2089号 原告:江苏**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92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港疏浚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明确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王连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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