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5687号
原告:***,女,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青,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