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5346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小明,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艺敏,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田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