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二公司与重庆市瀚德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瀚德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504437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2号银星智界2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50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工程第二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瀚德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电子工程第二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工程第二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579.68元,减半收取计167389.84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