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771号 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无锡市防火卷帘门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