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住所地无锡市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XWM142,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裁字第018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文书:被执行人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117143922.32元。 因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3日立案后,立即向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自2023年2月3日起,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点对点执行协作平台和淮安市“互联网+查控登记”一体化平台等网络系统对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人行、工商、渔船、船舶等财产身份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江苏法院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对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江苏法院的其他执行案件进行了查阅分析。经分析上述查控反馈结果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3年2月6日,冻结了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19个,没有发现可供扣划的款项。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6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 2、2023年3月10日,查封了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所有的干法刻蚀机等15套机器设备。因涉及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决定通过本院(2023)苏0804执551号案件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参与共同分配。 三、因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7143922.32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17143922.32元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涉及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决定在本院(2023)苏0804执551号案件中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参与共同分配,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裁字第0193号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查冻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裁字第0180号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查冻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夏 明 ,审判员,*** ,,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法官助理,吴 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