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8358号 申请人:李xxx,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住所地无锡市具区。 法定代表人:杨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x与被告中国电子xxx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xx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247.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xxx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247.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2,476元,由申请人李xxx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