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42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左(慈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具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