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5573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其他,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被告:临沂骏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街道办事处迎宾路与文峰路交汇处路东路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FF5X368。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41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骏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骏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骏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