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洁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洁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A05T5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胜路329号嘉怡生活广场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迪特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PX8KHX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313-1405。
法定代表人:尤学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第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洁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维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迪特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特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10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本案有迪特尔公司、电子第四建筑公司两名被告,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电子第四建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洁维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洁维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审查仅限程序性审查。现有证据显示,原审被告迪特尔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洁维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电子第四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诸佳英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俊伟
书 记 员 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