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和圣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9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