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辖终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328号。 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3民初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存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采购订单》并非上诉人与***所签订,因此,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9条索赔及争议处理中9.5约定:“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且载明涉案项目为连云港***一期项目,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经济开发区。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依据该约定,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涉案买卖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系因原合同履行争议诉至法院的,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和管辖,并不能因债权债务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的约定。上诉人既未与被上诉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也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该协议管辖条款继续有效,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其他管辖连接点的存在,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