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505号 申请人:***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滦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孵化器祥源小区A12号楼4010室-40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称,申请确认***光与中国电子不存在仲裁协议。 事实和理由:中国电子基于与二**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宏晖)签订的《二**特微电网90MWp光伏发电项目PC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PC工程建设合同》),以北控宏晖以及***光为仲裁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提起仲裁,**根据上述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22年11月30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仲裁字第7588号。但***光并非《PC工程建设合同》的合同签订方,《PC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光。***光与中国电子之间签署的唯一协议为《二**特微电网90MWp光伏发电项目保证金支付协议》(以下简称《保证金支付协议》),该协议中双方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之间无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双方之间因《保证金支付协议》产生的争议无管辖权。现**受理的(2022)京仲裁字第7588号案件尚未首次开庭,***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中国电子称,1.《保证金支付协议》兼具《PC工程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担保协议的双重属性,《PC工程建设合同》确定的仲裁条款对***光具有约束力。 ***光主张与中国电子不存在仲裁协议与客观事实不符。在《PC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帮助北控宏晖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应北控宏晖实控人要求需要中国电子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到的设备采购款以工程建设保证金的方式返还到北控宏晖,为保证光伏项目回款,***光作为实际控制人自愿提供担保,三方遂于2020年9月27日签署《保证金支付协议》。从《保证金支付协议》的约定内容及《保证金支付协议》的尾部注明的“本协议如与《二**特微电网90MWp光伏发电项目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可以确定《保证金支付协议》是《PC工程建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不具有独立性,其必然之意为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光作为北控宏晖的实控人,对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条款包括仲裁管辖条款明知。 2.《保证金支付协议》不仅仅涉及保证金返还担保问题,还涉及《PC工程建设合同》履行事宜,***光一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性质的补充协议,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3.中国电子自2022年11月提起本案仲裁,2022年12月9日**发出仲裁答辩通知,***定于2023年5月31日开庭,***光首次开庭时间确定后才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本意是通过本案仲裁司法审查拖延仲裁程序。 请求驳回***光申请事项,确认双方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发包方北控宏晖与总包方中国电子签订《PC工程建设合同》,该合同载明:“……现就二**特微电网90MWp光伏发电项目PC工程总承包建设,经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16.3条争议条款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和分歧,包括关于合同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约定仲裁地点为北京。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决议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2020年9月27日,甲方***光与乙方北控宏晖、丙方中国电子签订《保证金支付协议》,该协议载明:“鉴于……3.乙方与丙方签订了《二**特微电网90MWp光伏发电项目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保证二**特微电网90MWp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实施,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2.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依据如下节点返还丙方的工程建设保证金……4.甲方作为乙方的控股母公司,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协议中乙方对丙方所有的应尽的合同义务、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5.本协议如与《二**特微电网9OMWp光伏发电项目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另查,中国电子依据《PC工程建设合同》及《保证金支付协议》以北控宏晖、***光为被申请人向**提起仲裁申请,**已经受理。截止本院立案时,该案尚未开庭。 在本院审查期间,中国电子就其与北控宏晖、***光之间的仲裁案件,已向**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了对***光的仲裁申请,仅以北控宏晖作为该案的被申请人继续仲裁审理。**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7588号仲裁案撤回对部分当事人全部仲裁请求的通知》,主要内容为鉴于中国电子已经撤回对***光的全部仲裁请求,从该仲裁通知作出之日起,***光不再作为该案当事人。 本院认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内容进行判断。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光主张其与中国电子不存在仲裁协议。本院认为,《PC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光并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中国电子虽曾依据《PC工程建设合同》及《保证金支付协议》将***光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提出仲裁申请,但其已向**撤回对***光的仲裁申请,**业已同意中国电子提出的申请。则***光既非《PC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亦非相关仲裁案件当事人,其所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