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9416号 原告: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A-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10873509453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