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与巢丽国、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1539号
原告***,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巢丽国,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义与被告巢丽国、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义曾于2016年11月23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巢丽国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黑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巢丽国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合计54387.74元。***自认上述款项已收到、不再向巢丽国主张权利,且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义曾于2016年11月23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巢丽国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黑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巢丽国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合计54387.74元。***自认上述款项已收到、不再向巢丽国主张权利,本案其以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有劳务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愿处分原则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00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