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766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多维格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蜂盛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多维格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蜂盛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