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571号
申请人:***,男,193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温金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赵援,男,195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受理***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赵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赵援、***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赵援、***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