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祥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905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祥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岗头村北面社后岗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祥。
委托代理人:冯志亮,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486号105、106、107房。
负责人:李保财。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温金明。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1)粤1973民初1865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5月19日
三、执行内容:租赁费167596元、逾期付款利息、受理费3636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973执90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广杰
审判员  王健麟
审判员  李锦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满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