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5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恒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君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恒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5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83061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X**的奥迪牌汽车、琼XX**的东风日产牌汽车、琼AX**的宝马牌汽车,本案均已于2025年4月27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790元,本案已扣划并将执行费511.85元退至国库,将剩余案款40278.15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本案已于2024年12月13日冻结,部分银行账户本案保全阶段已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23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51-1号星城大厦XX、XX两处不动产,本案保全阶段已于2024年11月3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本院(2023)琼0106执4902号案件首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万宁市龙滚镇海榆公路东侧青山园坡的不动产,本案已于2024年5月7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万宁市龙滚镇福塘村民委员会福下村民小组的两处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号:琼(2022)万宁市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查封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京01破申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不予查封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40278.15元,尚有案款942782.8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前述财产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