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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民终6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上诉人廖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7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某、被上诉人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于2025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廖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