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宣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宣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4民初2593号
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恒达广场B座10层管理部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6027R。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临泽县。
被告:甘肃宣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如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宣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75元,退还其38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