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民初1378号
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宣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台县宣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宣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1元(原告申请缓交,未交纳),减半收取8330.5元,由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并向本院交纳。
审 判 员 齐 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