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1429号
原告:邢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牟某某,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牟某某、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