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牟某某、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1429号 原告:邢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牟某某,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牟某某、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