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黄阁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3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黄阁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0E。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黄阁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归还1622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查实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75XXX81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258.93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348.88元,剩余金额人民币160910.05元本院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本案的债权已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25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将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48.88元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2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侯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