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17646号
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71元,减半收取16285.5元由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龙
审判员王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彧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