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

某某与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60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被执行人): ***与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向申请人***赔偿10万元占用土地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3546元,支付给申请人***131671元(其中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371元),执行费1875元已上交至财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