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与大连华圣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4309号
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山。
法定代表人:陆春奇,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东园公寓6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黎媚,经理。
被告:王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与被告大连华圣劳务有限公司、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计3563元。
审 判 长  韩文静
人民陪审员  吴少明
人民陪审员  何立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