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

1477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与大连华圣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1477号
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山。
法定代表人:陆春奇,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东园公寓609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东,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诉被告大连华圣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9时30分,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限7125元,由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林
审 判 员  蔡鸣春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