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

某某与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1民初748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小兵,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田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山。
主要负责人:***。
原告蒋伟诉被告*小兵、重庆市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根据原告蒋伟的申请,作出了(2017)渝0231民初748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蒋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93元,合计5353元,由原告蒋伟负担。
审判员任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