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终3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山。
法定代表人:***,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承包工程的工程量于2007年2月29日进行结算,且该工程款已经付清。庭审中被上诉人***称涉案工地处**承包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工程是其完成的,该部分工程款不包含在已付工程款中。上诉人亦认可韩建承包过相关工程。应查清该部分工程款是否付清,被上诉人***在该处工程中是否享有工程款项。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二工程总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5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