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重庆市渝北区华武阁农家乐与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6836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武阁农家乐,经营场所渝北区回兴街办长河村9社,注册号500112600097639。
经营者:傅启华,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燕,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江北国际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9971P。
法定代表人:谭平川,董事长。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381号,注册号510000000206668。
法定代表人:曹定国,队长。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武阁农家乐与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武阁农家乐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华武阁农家乐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