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民初6805号之二
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曹定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货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4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凯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麦淑晶
莫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