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白城市润扬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白城市润扬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经理。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法定代表人曹定国,系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市润扬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以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润扬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0.00元,减半收取5,98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许 峰
审判员 张志远
陪审员 时濛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