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30765号
原告:***,女,194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安,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香沁园小区1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苑琳琳,总经理。
被告:北京龙跃天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区33号楼四单元1204。
法定代表人:张赞林,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霞,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春,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主任兼助理工程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6号。
原告***与被告王义春、***、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跃天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雪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