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与某某、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扩建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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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民申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队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工程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工程总队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一审被告: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扩建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西路239号。

负责人:***,该指挥部总指挥。

再审申请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扩建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0民终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