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3076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春,男,1959年2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现羁押于河北省廊坊市看守所。
被告:罗晓慧,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西平,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龙跃天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区33号楼四单元1204.
法定代表人:张赞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西平,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香沁园小区1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苑琳琳,总经理。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市清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主任,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与被告王义春、罗晓慧、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跃天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以下分别简称王义春、罗晓慧、卉鑫建筑公司、龙跃天公司、第七工程总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罗晓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义春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xx村264号,罗晓慧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孔雀城大卫城小区3号楼x单元xxx室,侵权行为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京新机场十标段施工工地,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同时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北京新机场十标段施工工地。王义春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3月侵权行为发生时,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xx村264号,其于2017年10月4日被抓获,现羁押于河北省廊坊市看守所。罗晓慧自2015年5月至今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孔雀城大卫城小区居住。另,卉鑫建筑公司和龙跃天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第七工程总队的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因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罗晓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雪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