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724民初1371号
原告: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生义,公司经理。
地址:高台县合黎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兴斌,该公司经理。
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50元,退还其275元。
审判员 桑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