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生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罗城镇人民政府。
机构代码证号:11622225MBOW38219D。
法定代表人:丁尚义,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罗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如下:一、由被执行人高台县罗城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4000元及2017年7月31日前的欠款利息418098.43元,合计822098.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二、本案受理费2797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1274元,被执行人负担16698元,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预收申请执行人的受理费不再退还。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罗城镇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7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838796.43元,被执行人高台县罗城镇人民政府已履行427000元。剩余案件款411796.43元被执行人高台县罗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111796.4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150000元。若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协议期限履行,有任何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件款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24执9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