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杨得军,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关德强,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兆红,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许金福,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万生军,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吉利,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许金财,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赵天礼,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

申请执行人:刘自明,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

申请执行人:秦学忠,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孙学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加军,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福堂,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兴国,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朱尚荣,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怀刚,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

申请执行人:裴凤琴,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殷学海,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殷大勤,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黄吉军,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田占平,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淼,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4015752。

法定代表人:胡生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得军等21人与被执行人李淼、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李淼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怀刚劳务费52159元,朱尚荣劳务费14098元、王兴国劳务费20787元、王福堂劳务费20766元、殷学海劳务费25434元、殷大勤劳务费39632元、万生军劳务费26646元、王加军劳务费22861元、裴凤琴劳务费12910元、张光红劳务费17875元、许金福劳务费36533元、秦学忠劳务费22498元、黄吉军劳务费15574元、田占平劳务费10025元、孙学军劳务费6187元、孙学兵劳务费24736元、刘自明劳务费37636元、赵天礼劳务费10992元、杨得军劳务费25960元、关德强劳务费10845元、王吉利劳务费25857元。二、被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淼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怀刚21557元、刘自明19610元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淼承担案件受理费9288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淼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得军等21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2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台县艮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杨得军等21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将自己份额案件款履行完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杨得军等21人于2018年7月10日以申请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涛